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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提醒 根据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九条等相关规定,建设单位
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,否则将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。
请建设单位合理安排时间,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。详询请联系:58693981。
张家港市数据局